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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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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 

  持续享受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在预缴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2021年版)选择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中“减所得减免”项下“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在年度申报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减:所得减免”相关栏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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