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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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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享受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手动输入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第8行第7列小额贷款公司-计提比例锁定带出1%,在第8行第8列小额贷款公司-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系统自动计算带出。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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