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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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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持续享受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填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表》填报申报表减免税额,增行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及优惠事项,申报时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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