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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9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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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选择相应税种,点击税源采集,选择按期或按次申报后,填报税款所属期等相关信息后点击增行,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后保存,跳转申报,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印花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的减免性质代码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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