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持续享受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模块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选择相应税种,点击税源采集,选择按期或按次申报后,填报税款所属期等相关信息后点击增行,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后保存,跳转申报,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系统自动进行减免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印花税申报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减免税栏次及《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