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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09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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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2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纳税人需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相关人员信息采集表,然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主表右上角企业退役士兵采集-主表相应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关栏次(二、减税项目增行选择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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