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之前,需先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证明,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相关人员信息采集表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主表右上角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主表相应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关栏次(二、减税项目增行选择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申报之前,需先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证明,然后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