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中的增值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政策,系统自动减免相应税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