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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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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相应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关栏次(二、免税项目 增行 选择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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