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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0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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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享受时间】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模块选择【提退税金类型】为先征后退,【退抵税费原因类型】和【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选择对应的减免优惠政策。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时填报《退抵税费申请表》,并在退抵税费原因类型和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选择对应的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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