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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源泽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11时5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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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源泽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91350100MA34M6QB8U: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高税 2024〕 1040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高税 2024〕 1039 号

福州源泽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91350100MA34M6QB8U

    事由: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不退税货物的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通过海关出口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在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关销售额并缴纳税款,请于2024年4月26日前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按实际出口销售额更正申报并缴纳税款。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通过当面、邮寄或者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以口头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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