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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銮釜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10时13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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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銮釜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97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197号

福州銮釜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2GKC531):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5月2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20层08商务办公-1)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上游企业河南达岚木业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涉案单位,相关人员已被批准逮捕且在讯问笔录中供述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河南达岚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213130,发票号码:03189620-03189632;发票代码:4100202130,发票号码:06381460-06381464、06386989-06386992、06387787-06387794、06403627-06403628;发票代码:4100214130,发票号码:13021599-13021648、13021799-13021801、13062001-13062026;货物名称:*家具*木柜、*家具*木桌、*家具*木椅;发票金额:10596217.41元;发票税额:1377507.96元;价税合计:11973725.37元)为已证实虚开的发票。 

  (三)河南东岚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202130;发票号码:06381116-06381128、06385163-06385173、06387741-06387778;货物名称:*家具*木桌、*木制品*木柜板;发票金额:5814253.01元;发票税额:755852.84元;价税合计:6570105.85元)为已证实虚开的发票。 

  (四)南昌亚伊乐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211130,发票号码:09629479-09629500、09636729-09636743;发票代码:3600214130,发票号码:02597267-02597308;发票代码:3600213130,发票号码:08725167-08725173;货物名称:*木制品*木桌、*木制品*木柜、*木制品*木床、*木制品*椅子;发票金额:8031151.23元,发票税额:1044049.58元,价税合计:9075200.81元)为已证实虚开的发票。 

  (五)南昌元奕艾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211130,发票号码:09629389-09629418、09657017-09657026;发票代码:3600214130,发票号码:02597167-02597214;货物名称:*木制品*木桌、*木制品*木柜、*木制品*木床、*木制品*木台、*木制品*木盒;发票金额:8262324.10元,发票税额:1074102.17元,价税合计:9336426.27元)为已证实虚开的发票。 

  (六)你公司取得上述河南达岚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南东岚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南昌亚伊乐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南昌元奕艾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于2020年11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197792.40美元,于2020年12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99360.00美元,于2021年1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794650.00美元,于2021年8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994740.00美元,于2021年9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1401390.00美元,于2022年1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1113369.00美元,于2022年2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355514.00美元;合计已退出口退税款4251512.68元,其中:2020年12月252266.69元,2021年4月335906.45元,2021年5月167957.44元,2021年6月167679.83元,2021年8月947036.42元,2021年12月1171115.32元,2022年3月449644.68元,2022年4月759905.85元。 

  (七)你公司与河南达岚木业有限公司票款结算不正常,未付款比例79.75%。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河南达岚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596217.41元;发票税额:1377507.96元;价税合计:11973725.37元,具体明细见附件)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河南达岚木业有限公司11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南东岚木业有限公司6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南昌亚伊乐家具有限公司8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南昌元奕艾木业有限公司8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2020年12月增值税252266.69元,2021年4月增值税335906.45元,2021年5月增值税167957.44元,2021年6月增值税167679.83元,2021年8月增值税947036.42元,2021年12月增值税1171115.32元,2022年3月增值税449644.68元,2022年4月增值税759905.85元,合计4251512.6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补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3685787.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58005.1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10573.6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73715.76元。 

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含税) 

视同内销收入(不含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11月 

197792.4 

6.7050 

1326198.04 

1173626.58 

152571.46  

10680.00  

4577.14  

3051.43  

2020年12月 

99360 

6.5921 

654991.056 

579638.10  

75352.95  

5274.71  

2260.59  

1507.06  

2021年1月 

794650 

6.5408 

5197646.72 

4599687.3  

597959.36  

41857.16  

17938.78  

11959.19  

2021年8月 

994740 

6.4660 

6431988.84 

5692025.52 

739963.32  

51797.43  

22198.90  

14799.27  

2021年9月 

1401390 

6.4680 

9064190.52 

8021407.5  

1042782.98 

72994.81  

31283.49  

20855.66  

2022年1月 

1113369 

6.3794 

7102626.2 

6285509.91 

817116.29  

57198.14  

24513.49  

16342.33  

2022年2月 

355514 

6.3580 

2260358.01 

2000316.8  

260041.19  

18202.88  

7801.24  

5200.82  

合计 

3685787.55 

258005.13 

110573.63 

73715.76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34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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