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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毅方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09时3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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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毅方达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做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4〕13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4〕378号),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要求限期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上述2份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现将上述2份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4〕130号 

福州毅方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1LQBR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唐芳、黄敏等人,自2024年7月17日起对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7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4〕378号 

福州毅方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1LQBRXX): 

  事由:限期到我局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已对你公司立案检查,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接受检查,并提供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出口备案单证等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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