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鑫博发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2024〕376号),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5〕17号),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要求限期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由于你公司为非正常,上述2份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现将上述2份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稽检通〔2024〕376号
福州鑫博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UTHY5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孙明、黄敏等人,自2024年12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54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5〕17号
福州鑫博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UTHY5A):
事由:限期到我局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已对你公司立案检查,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接受检查,并提供与涉案发票有关资料、2021-2024年账簿和记账凭证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