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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风杰纺织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17时03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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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风杰纺织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风杰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412日对你公司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106),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42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榕税二稽处〔2022106

 

 

福州风杰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315791433)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外网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0〕111号)。本次就你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一期)2#楼9层09办公)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现为非正常状态。我局2021年1028收到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晋安区税务局提供走逃(失联)企业证明函。我局于2021年12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纳税申报情况异常

1.增值税

20154-10你公司申报所属增值税销售额2635905.96,应纳税额为0元,20154-10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金额合计2834991.43税额481948.57元,价税合计3316940元,你公司申报所属销售额与同期开具的发票金额不符。2015年11月增值税所属期未申报。

2.企业所得税

2015年企业所得税仅进行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纳税申报, 未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取得及开具发票异常

1.取得涉案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公司2015424-25日取得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发票代码3400151130,发票号码580426-580465),货物品名:皮棉,合计发票金额3987708元,税额518402元,价税合计4506110元,已于2015年4月27日认证申报抵扣,认证结果显示认证后失控。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经查, 20154-10你公司申报所属增值税销售额2635905.96。你公司20154-10月之间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0 ,共向下游10家企业( 广州市迪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南昌仁鑫制衣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金额合计2834991.43税额481948.57元,价税合计3316940元公司取得进项发票的上游企业仅有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现为非正常状态。下游企业5户正常、3户无法查询、2户注销。

()资金流情况异常

经查你公司银行账户, 未见公司与铜陵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游企业)有款项往来,你公司与下游10家企业仅与2家有款项往来,并且往来异常。

(五)无生产能力

经查,你公司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存续期间也未见有水电等费用支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存在存续时间极短、2015年纳税申报异常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显示认证后失控、对公账户资金往来异常、无生产能力等情况,以上可判定你公司的设立是以虚开发票为目的的,其存续期间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52130,发票号码:01209935-0120993901124305-01124039、00779691-00779695,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2371187-02371191,发票代码:3500142140发票号码:00042386-00042390,发票代码:3500153130发票代码:01583683-01583687,金额合计2834991.43税额481948.57元,价税合计3316940元),定性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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