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杰锐工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杰锐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635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635号
福州杰锐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577021893P):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1层A单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存在与上游开票企业交易未付款、与下游受票企业交易未收款的问题。
(三)你公司进销货物品名和数量严重不符。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向下游4家企业开具的5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5412884.99元,税额9397250.99元,价税合计64810135.98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9份、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556份、福州鸿拓贸易有限公司2份、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15份)、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273.5元,税额556.5元,价税合计3830元)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1份)。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