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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鑫易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6日09时35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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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鑫易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榕税二稽强催〔2023〕1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税二稽强催〔2023〕17号 

    

    

福州鑫易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0990423811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榕税二稽处〔2023〕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52号)的决定,及时缴纳税费款75,828.04元及其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雄 

  联系电话:83260969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85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雄,罗云娥(闽税稽3501193043,闽税稽3501210020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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