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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宁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09时35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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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宁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做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3〕240号),于2023年7月5日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3〕248号),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要求限期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由于你公司为非正常,上述2份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现将上述2份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3〕240号

福州宁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C5RLQA5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唐芳、卢敏、黄敏、李嘉程等人,自2023年7月6日起对你公司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4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 通 〔2023〕248号

福州宁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C5RLQA5Q): 

  事由:责令限期到我局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已对你公司立案检查,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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