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60号
国缆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1GTKT4L)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本次仅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1#、2#、3#楼连体4层04室-33)取得上海静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MA1JYM8R3W)2018年4月开具的1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100174320 发票号码:05657136-05657149,发票金额合计1059134元,税额合计31774.02元,价税合计1090908.02元)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按我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二稽〔2023〕26 号)要求提供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会计账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第四款:“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立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20469.8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