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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16时43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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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62号),由于你公司在当前执行环节查无下落,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4〕162号

福建鸿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007796148659):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23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72号鸿博光电园6#、7#楼)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出口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二)你公司于2021年4月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金额21872.26元,未申报相应税费。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并由你公司签章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1点,第七条第(二)款第1点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4月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合计21872.26元,应视同内销补缴税款,应追缴你公司2021年4月增值税2516.28元(21872.26/1.1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补缴2021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4元、2021年4月教育费附加75.49元、2021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50.3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本次检查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9054.03元(21872.26/1.13-本次检查增值税附加税费301.95元),你公司原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23762133.64元,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40432255.82元,本次检查调增后,2021年调整后所得-23743079.61 元(-23762133.64+19054.03),2021年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40413201.79元。 

  你公司原申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1180107.16元,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51612362.98元,本次调增后,2022年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51593308.95元(-40413201.79-11180107.16)。 

  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申报尚未申报,责令你公司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以来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手续。并将更正后的申报表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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