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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福永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5日15时04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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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福永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9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9号
福州福永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75939907XJ):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99号三友大厦10层A单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取得郑州涌泉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46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3368950.51元,税额合计5637963.29元,价税合计49006913.80元),你公司将其中4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已退税款5019678.96元),其余5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未发现你公司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及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46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你公司将其中417份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应追缴你公司已退出口退税款5019678.96元,明细详见下表:

所属期

应追缴退税额(单位:元)

201911

795493.69

201912

2496578.01

202003

73368.30

202004

415213.10

202005

629971.61

202006

609054.25

合计

5019678.9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4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美元离岸价)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你公司2019年9月-2020年4月应补缴视同内销增值税合计4819628.25元,明细详见下表(单位:元):

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汇率

视同内销含税金额

视同内销不含税金额

应补增值税税额

201909

584440.42

7.0883

4142689.03

3666096.49

476592.54

201910

1216928.98

7.0726

8606851.90

7616683.10

990168.80

201911

861454.18

7.0437

6067824.81

5369756.47

698068.34

201912

1372359.9

7.0262

9642475.13

8533163.83

1109311.30

202001

754488.88

6.9614

5252298.89

4648052.11

604246.77

202002

199343.09

6.9249

1380430.96

1221620.32

158810.64

202003

294859.98

6.9811

2058447.01

1821634.52

236812.49

202004

670143.71

7.0771

4742674.05

4197056.68

545617.37

合计

5954019.14

-

41893691.78

37074063.52

481962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9月-2020年4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78355.39元,明细详见下表(单位:元):

出口日期

应补城建税

应补教育费附加

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合计

201909

33361.48

14297.78

9531.85

57191.11

201910

69311.82

29705.06

19803.38

118820.26

201911

48864.78

20942.05

13961.37

83768.20

201912

77651.79

33279.34

22186.23

133117.36

202001

42297.27

18127.40

12084.94

72509.61

202002

11116.74

4764.32

3176.21

19057.27

202003

16576.87

7104.37

4736.25

28417.49

202004

38193.22

16368.52

10912.35

65474.09

合计

337373.97

144588.84

96392.58

578355.39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46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上述视同内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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