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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广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9日16时45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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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广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84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84号
福州广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077427627E):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6#楼(含S6-1#楼)14层02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金额合计15196062.16元,税额合计1975487.84元,价税合计17171550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已退税款1975488.38元。
  (三)你公司申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已退税款20492274.23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用于出口退税的1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1975488.38元。追缴已退税款明细:

出口退税

所属期

已退税额

应追缴退税额(单位:元)

增值税

202108

649640.67

649640.67

增值税

202109

246557.4

246557.40

增值税

202110

166877.23

166877.23

增值税

202111

456532.08

456532.08

增值税

202112

455881

455881.00

总计

1975488.38

1975488.38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1759047.62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13556.18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52771.43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35180.95元(明细详见下表)。

出口月份

美元离岸价

人民币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含税)(单位:元)

增值税(单位:元)

城建税(21年10月起税率为0.05)(单位:元)

教育费附加(单位:元)

地方教育附加(单位:元)

2021年7月

397800

6.4709

2574124.02

296138.16

20729.67

8884.14

5922.76

2021年8月

874600

6.466

5655163.60

650594.04

45541.58

19517.82

13011.88

2021年9月

448132

6.468

2898517.78

333457.80

23342.05

10003.73

6669.16

2021年10月

447900

6.4604

2893613.16

332893.55

16644.68

9986.81

6657.87

2021年12月

199200

6.3693

1268764.56

145964.06

7298.20

4378.92

2919.28

总计

2367632

 

15290183.12

1759047.62

113556.18

52771.43

35180.95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23164659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已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1975488.38元及以往《税务处理决定书》已追缴的出口退税款696896.39元外,还应追缴剩余已退税款20492274.23元,对应追缴税款属期如下:

出口退税

所属期

应追缴已退税款(单位:元)

增值税

202101

86816.32

增值税

202103

760118.04

增值税

202104

365126.45

增值税

202105

606182.42

增值税

202107

1095812.37

增值税

202108

4087528.22

增值税

202109

603082.07

增值税

202110

1343409.52

增值税

202111

1480577.17

增值税

202112

6817353.63

增值税

202203

1561519.88

增值税

202204

1684748.14

总计

20492274.23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视同内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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