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苑旭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3MA33R5BP09)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杭税南阳通〔2025〕57号)。
你(单位)2021-01-01至2021-12-31期间出口货物人民币560,488,100元,其中包括出口应征增值税货物人民币3,523,064.63元,以上出口应征增值税货物3,523,064.63元收入已申报但欠缴增值税32,922.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823.05元、印花税528.50元;以上出口货物560,488,100元收入截至2025年7月18日逾期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我局对你(单位)上述收入依据职权核定企业所得税,根据《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杭税 通 〔2025〕 3999 号)和《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杭税 通〔2025〕4000号),你(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5,604,88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以上各项税费。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杭县税务局
2025年7月21日
附件: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杭税南阳通〔2025〕57号)
2.《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杭税 通 〔2025〕 3999 号)
3.《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杭税 通 〔2025〕 400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