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岩漳税二 通 〔2024〕 34 号),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 岩漳税二 通 〔2024〕 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漳平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