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
文书送达公告
汀税公告〔2021〕2号
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561658021K):
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策武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汀税策武通〔2020〕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策武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汀税策武通〔2020〕12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策武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汀税策武通〔2021〕125号
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561658021K)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0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 伍 佰玖拾 捌 万 叁 仟 玖 佰 伍拾零元 捌 角 贰 分(¥:5983950.82 )元,限2021年8月3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耕地占用税
|
林地
|
2011-12-01
|
|
1558815
|
|
2012-01-18
|
土地使用税
|
一级土地
|
2011-07-01
|
2021-06-30
|
3862395.82
|
|
2011-10-24
|
房产税
|
房产原值
|
2011-10-01
|
2021-06-30
|
562740.00
|
|
2012-01-18
|
合计金额
|
——
|
——
|
——
|
5983590.82
|
——
|
——
|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