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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宣传手册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6日11时2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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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48号)要求,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该项工作,我们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相关内容整理成问答,供学习参考。

问:什么是纳税信用级别评价?

答:为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定期开展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一系列活动。纳税信用评价反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问:什么时候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中下旬会公布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具体公布时间请关注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和主管税务机关。

问:我是纳税人,我需要报名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纳税人无需额外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会对所有符合评价条件的纳税人开展评价。

问:税务机关是依据什么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呢?

答:税务机关会根据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两方面方面综合评价。内部信息包括纳税人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外部信息则是税务机关从其他政府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问:我对税务机关给予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如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复评,申请复评的截止日期为当年自然年度的最后一日。

问:税务机关没有对我公司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应该怎么办?

答:如您对没有纳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可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补评,申请补评的截止日期为当年自然年度的最后一日。

问:诚信纳税人有什么奖励措施吗?

答:对于诚信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诚信激励措施:

1.A级一般纳税人可以一次性最多领用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级一般纳税人可以一次性最多领用两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A级纳税人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3.A级、B级和C级纳税人均可以在网上勾选发票,不再前往实体税服务厅认证发票。

4.税务机关每年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银税互动”合作银行,银行会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和具体情况相应授予一定数额的纯信用、无抵押贷款。

5.A级纳税人可被评为出口退税一类企业,享受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问:对D级纳税人有什么惩戒措施吗?

答:对于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也将采取一系列失信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普通发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

2.直接定级为出口退税企业的四类企业,从严审核退税。

3.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报送材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

5.将结果通报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联合采取多领域的失信惩戒措施。

问:我公司因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被税务机关公示,会因此在别的部门也受到影响吗?

答: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有以下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对欠缴税款、滞纳金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公安部门阻止出境;

2.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刑罚,执行期不满五年的当事人,工商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

3.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将把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4.民航、铁路、旅游等部门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限制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和软卧、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

5.发改委和工商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6.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进行土地出让、划拨时进行限制;

7.质检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

8.财政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海关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0.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发起设立私募基金,股票发行上市、重组审核,股东变更审批等行为时,把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采用限制措施的重要参考;

1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审核股东资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把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采用限制措施的重要参考;

12.交通运输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3.财政部门、发改委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4.发改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15.商务部门、发改委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6.网信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7.质检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从严控制许可证发放;

18.工信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19.发改委、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商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税务部门、林业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全面限制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0.发改委、财政部门、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1.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2.文明办、民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撤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3.发改委、民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联对严重失信行为计入会员档案,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

24.外汇管理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25.质检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其在认证行业执业;

26.质检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证书的,暂停或撤销证书;

27.发改委、文明办、质检部门、食药监部门、工会、妇联、工商联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核、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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