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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09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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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2MA3380AP74):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018)

我局于20191031日起,对你公司2019919日至20191024日期间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925日至1012日期间,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机动车购货单位或个人开具14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81820001,发票号码00237341-0023737000237116-0023712000236916-0023692500241421-0024144000241601-0024161000241556-0024157500241821-0024185000241061-00241075,票面金额27437833.62元,票面税额3566918.38元,价税合计31004752.00元。有以下事实证明:

(一)你公司虚假注册,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你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潭村物流大道383-2号,经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联系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贾幸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徐玉卫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

(二)你公司通过财务咨询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开立银行账户、代理发票领取。

(三)资金流异常,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发生交易额。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存款账户(银行)信息、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网点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71100******632625。经查询,从2019919日至20191024日该账户未发生交易额。

(四)你公司没有购进相应机动车辆等货物信息,但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销售众多品牌的车辆,购销严重背离。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综合查询、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没有购进货物信息。但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销售货物品名包括有广汽牌插电式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沙漠涂乐越野车、宝马牌轿车、本田牌轿车、别克牌轿车、讴歌牌轿车、北京现代牌轿车、大众牌轿车、巡洋舰乘用车、超鲁牌自卸半挂车、领克牌轿车、雪佛兰牌轿车等。

(五)你公司集中开票,20199月申报税款未缴纳,201910月未申报纳税直接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19919日成立,2019923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925日至29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5份,发票代码135081820001,发票号码00237341-0023737000237116-0023712000236916-00236925,合计开具车价及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8478495.56元,增值税税额1102204.42元,价税合计9580700.00元。你公司申报2019年税款所属期9月应税货物销售额8478495.56元,销项税额1102204.42元,应纳税额1102204.42元,税款未缴纳。2019108日至1012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5份。发票代码135081820001,发票号码00241421-0024144000241601-0024161000241556-0024157500241821-0024185000241061-00241075,合计开具车价及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18959338.06元,增值税税额2464713.94元,价税合计21424052.00元。你公司开票后未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新罗区税务局龙门税务分局因你公司申报未缴纳税款,于2019108日、1014日、1021日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幸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徐玉卫,均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新罗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龙岩福贵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龙岩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龙岩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报告》等税务文书复印件;

2.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3.《询问笔录》、代理注册人员《情况说明》;

4.《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领票及申报资料;

5. 兴业银行账户信息查询打印件;

6. 金三系统查询的该公司申报情况;

7. 开具发票的复印件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14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款“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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