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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岩税一稽公〔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2日09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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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融欣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315783548P, 纳税人注册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硿路42号龙雁花园6幢606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岩税一稽罚〔2021〕15号)。

  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25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取得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为达到少缴税款目的,通过大宗交易未付款手段,取得北京丰德诺曼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02848159-170,金额1181623.89元,税额200876.11元,价税合计1382500.00元),于2015年10月申报抵扣84941.90元,2015年11月申报抵扣115934.21元。上述12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017年11月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共计200876.11元,其中2015年10月少申报缴纳84941.90元,2015年11月少申报缴纳115934.21元。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0043.80元,其中2015年10月少申报缴纳4247.09元,2015年11月少申报缴纳5796.71元。

  (三)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合计6026.29元,其中2015年10月少申报缴纳2548.26元,2015年11月少申报缴纳3478.03元。

  (四)违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合计4017.52元,其中2015年10月少申报缴纳1698.84元,2015年11月少申报缴纳2318.68元。

  (五)你公司经通知后仍未到税务机关接受检查,无法取得公司账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2015年度的营业成本,难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属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的规定,2015年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为4-10%,对你公司按应税所得率4%计算,核定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34332.86元,2015年已纳企业所得税为13739.30元,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5年企业所得税120593.56元。

  二、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为达到少缴税款目的,通过大宗交易未付款手段,利用1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是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00876.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43.80元,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5459.96元。

  以上罚款共计105459.9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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