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岩税一稽强催〔2022〕38号)。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岩税一稽处〔2022〕2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缴纳少缴的增值税1284776.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238.82元、教育费附加38543.30元、地方教育附加25695.54元,累计1413254.16元。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349015.3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江河伟
联系电话:2182558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中68号税务大楼第一稽查局执行股办公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邹日忠,江河伟(闽税稽3508191018,闽税稽3508191019)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