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工作安排,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硿路42号龙雁花园6幢606室)经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你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岩税一稽检通〔2022〕140号)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黄进文、李金水、林炼华等人,自2022年11月15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岩税一稽检通〔2022〕140号)正本,否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