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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岩税一稽公〔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10时4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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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融欣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315783548P, 纳税人注册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硿路42号龙雁花园6幢606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31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月1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硿路42号龙雁花园6幢606室)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取得3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华丰立达(北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9月26日开具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51130,发票号码:02299057-89,金额3207264.86元,税额545235.14元,价税合计3752500元)。你公司于2015年9月和10月将上述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45235.14元(2015年9月515964.62元和2015年10月29270.52元),这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造成少缴2015年9月增值税515964.62元、少缴2015年10月增值税29270.52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造成少缴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798.23元、少缴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63.53元。

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造成少缴2015年9月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5478.94元、少缴2015年10月教育费附加-增值税878.12元。

违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少缴2015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10319.29元、少缴2015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585.41元。

(二)你公司经通知后仍未到税务机关接受检查,未提供账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2015年度的营业成本,难以查账征收2015年企业所得税。

证据资料:营业执照、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2021〕55号)、申报明细查询核对表、税务登记表、协查函、2022年3月认证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表、入库查询表、龙岩市融欣泰贸易有限公司交易明细。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华丰立达(北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少缴2015年9月增值税515964.62元、少缴2015年10月增值税29270.52元、少缴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798.23元、少缴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63.5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15年9月增值税515964.62元、少缴2015年10月增值税29270.52元,合计增值税545235.14元,予以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798.23元、少缴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63.53元,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27261.76元,予以追缴。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15年9月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5478.94元、少缴2015年10月教育费附加-增值税878.12元,合计教育费附加16357.06元,予以追缴。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15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10319.29元、少缴2015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585.41元,合计地方教育附加10904.70元,予以追缴。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鉴于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已在以前年度检查中按核定征收处理,因此本次检查不再对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作处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2015年9月增值税515964.62元、少缴2015年10月增值税29270.52元、少缴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798.23元、少缴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63.5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华丰立达(北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偷税金额572496.9元,偷税比例77.31%(2015年累计偷税金额783416.82元,偷税比例82.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规定,应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572496.9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572496.9元。由于上述偷税行为发生在2015年,5年内未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偷税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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