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5696643265X,法定代表人:吴剑华):
根据我局对你公司2010年至2019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2023〕12号),因你公司地址确认书确定的生产经营地址已无工作人员,且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的人员邮寄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2023〕12号)被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2023〕12号)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