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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岩税稽公〔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16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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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仁东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U53JC3M, 纳税人注册地址:长汀县汀州镇环北路43-1号B栋2楼(右)):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稽处〔2023〕18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地址:长汀县汀州镇环北路43-1号B栋2楼(右))2021年12月3日至2023年3月14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在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兆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余余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金额合计16,861,256.65元,税额合计2,191,963.23元,价税合计19,053,219.88元;让龙岩市鑫科发展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泉州市丰泽区纵横快运服务有限公司、长汀县永宏彩印纸箱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合计257,092.16元,税额合计19,215.12元,价税合计276,307.28元;让新罗区都广针纺织品经营部、龙岩市新罗区锋有范服装店等2家个体工商户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80,650.00元;让个人廖凤凤为自己开具(长汀县税务局代开)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合计82,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22年2月至4月,你公司为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14317-03014321(5份)、03016501-03016510(10份)、03016551-03016556(6份)、03037136-03037143(8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96457-04696461(5份)、04714420-04714426(7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上衣/*服装*女短裤/*服装*男长裤等,金额3,780,032.51元,税额491,404.17元,价税合计4,271,436.68元。

  2.2022年7月至9月,你公司为福建省兆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18558-03018565(8份)、03037144-03037145(2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1395-12001399(5份)、12004656-12004665(10份)、12004687-12004693(7份)、12005196-12005205(10份)、12005241-12005250(10份)、12006678-12006686(9份)、12006897-12006898(2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上衣/*服装*女式长裤/*服装*男式短裤等,金额6,076,822.17元,税额789,986.88元,价税合计6,866,809.05元。

  3.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你公司为福州余余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6899-12006908(10份)、12007763-12007772(10份)、12007825-12007832(8份)、12008922-12008941(20份)、12009684-12009693(10份)、12009704-12009711(8份)、12010427-12010433(7份),货物名称:*服装*男式上衣/*服装*女式长裤/*服装*男式裤子等,金额7,004,401.97元,税额910,572.18元,价税合计7,914,974.15元。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22年3月和12月,你公司取得龙岩市鑫科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88942、03138270,货物名称:*经营租赁*房屋租赁,金额51,771.43元,税额2,588.57元,价税合计54,360.00元。

  2.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取得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20732、03020733,03027205、03033090,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82288、03082890、03104317、03115223、10609146、10731851,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1207604、01282772、01282778、01205655,货物名称:*供电*电费,金额41,944.49元,税额5,452.79元,价税合计47,397.28元。

  3.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取得泉州市丰泽区纵横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500202160,发票号码:00973356、00973357、00973393,发票代码:3500223160,发票号码:00302530、00302558、00301484,发票代码:3500224160,发票号码:00767183、00767197、00767214,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费,金额104,541.28元,税额9,408.72元,价税合计113,950.00元。

  4.2022年8月和9月,你公司取得长汀县永宏彩印纸箱有限公司开具的辅料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95880、03095887,货物名称:*纸制品*纸箱/*纸制品*包装袋/*纸制品*挂牌洗水唛,金额58,834.96元,税额1,765.04元,价税合计60,600.00元。

  (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2022年4月至6月,你公司取得新罗区都广针纺织品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1,发票号码:79169621-79169623,发票代码:035002200111,发票号码:44819522-44819524,货物名称:*纸制品*纸箱/*塑料制品*包装袋/*纺织产品*挂牌.洗水唛,金额46,250.00元。

  2.2022年10月,你公司取得龙岩市新罗区锋有范服装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5002200111,发票号码:45188202,货物名称:*塑料制品*包装袋/*日用杂品*水洗唛,金额34,400.00元。

  3.2022年11月,你公司取得廖凤凤在长汀县税务局代开的生产设备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5002200105,发票号码:06547677,货物名称:电脑横机/缝盘机/倒毛机,金额82,000.00元。

  证据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涉案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情况说明及涉案企业的情况说明,水电结算单,电费分割单及附件,微信聊天截图,手续费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账薄资料,长汀县富二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等。

  二、处理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上述为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兆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余余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16,861,256.65元,税额合计2,191,963.23元,价税合计19,053,219.88元;认定你公司上述让龙岩市鑫科发展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泉州市丰泽区纵横快运服务有限公司、长汀县永宏彩印纸箱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为你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257,092.16元,税额合计19,215.12元,价税合计276,307.28元;认定你公司上述让新罗区都广针纺织品经营部、龙岩市新罗区锋有范服装店和廖凤凤为你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162,650.00元。

  以上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份,金额合计17,118,348.81元,税额合计2,211,178.35元,价税合计19,329,527.16元;合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合计162,650.00元。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 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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