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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岩税稽公〔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17时0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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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元福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821MA8U46QW49):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稽处〔202337)。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26日对你公司(地址:长汀县汀州镇黄屋新村南区7号)2021年10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你公司在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福建欧茄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58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39533.24元,税额265139.37元,价税合计2304672.61元;让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7705.85元,税额1001.75元,价税合计8707.6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普通发票1,金额7605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760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你公司为福建欧茄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76188-04676210(23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01357-03001379(23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套头衫、*服装*女式上衣等,金额997486.70 元,税额129673.30 元,价税合计1127160.00元。

  2.2022年2月,你公司为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13518-03013529(12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套头衫/*服装*女式背心等,金额1042046.54 元,税额135466.07元,价税合计1177512.61元。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你公司取得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77215、04688227、04688575,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20712、03027228,货物名称:*供电*电费,金额7705.85元,税额1001.75元,价税合计8707.6元。

  (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10月,你公司取得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代码:035002000105,发票号码:13895269,货物名称:厂房租金,金额7605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76050.00元。

  证据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涉案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情况说明及涉案企业的情况说明,水电结算单,电费分割单及附件情况说明、富二会计公司会议纪要现场笔录等。

  二、处理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上述为福建欧茄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58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2039533.24元,税额265139.37元,价税合计2304672.61元;认定上述让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为你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7705.85元,税额1001.75元,价税合计8707.60元;认定取得的代开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7605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76050.00元。

  以上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税额合计266141.12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 金额合计76050.00元。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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