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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14时2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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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优雅针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4MA31QBU06U,法定代表人:赖道亮):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二稽处〔2024〕1号)。

  公告送达内容如下:我局于2023年91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岩前镇高新区标准厂房B13幢第二层)2019年1月1日至201912月31日涉嫌取得3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相应税费

  1.你公司取得江苏锦辉兆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19年10月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1130,发票号码:07616605-07616624、07626808、07626828-07626836、07626841-07626847,金额合计:3560354.03元,税额合计:462845.97元,价税合计4023200元。货物名称为*纺织产品*棉纱)。上述37份发票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62845.97元(其中2019年9月抵扣263865.46元、2019年10月抵扣194654.85元、2019年11月抵扣4325.66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323090829483,日期:2023年9月8日)证实,上述37份发票是虚开发票。

  2.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将上述江苏锦辉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上述37份增值税发票税额462845.97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合计462845.97(其中:2019年9月263865.46元、2019年10月194654.85元、2019年11月4325.66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3142.30元(其中:2019年9月13193.27元、2019年10月9732.74元、2019年11月216.28元)。

  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3885.38元(其中:2019年9月7915.96元、2019年10月5839.65元、2019年11月129.77元)。

  违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合计9256.92元(其中:2019年9月5277.31元、2019年10月3893.10元、2019年11月86.51元)。

  上述应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6284.6元允许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用于成本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入账列支成本。你公司将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发票用于成本列支并据以申报企业所得税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公司属于非正常户,在检查期间无法联系上相关知情人员,未能向我局提供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且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60354.03元。

  你公司2019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4430元,应补所得税额7221.5元,本次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60354.03元,允许列支本次查补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6284.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658499.43元,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应纳税额为3658499.43×25%=914624.86元, 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914624.86-7221.5=907403.3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现场笔录、记账凭证复印件、武平县至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打印件、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资料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合计462845.97(其中:2019年9月263865.46元、2019年10月194654.85元、2019年11月4325.6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3142.30元(其中:2019年9月13193.27元、2019年10月9732.74元、2019年11月216.2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合计13885.38元(其中:2019年9月7915.96元、2019年10月5839.65元、2019年11月129.77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合计9256.92元(其中:2019年9月5277.31元、2019年10月3893.10元、2019年11月86.5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十二条、十四条、十六条等规定,追缴你公司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907403.36元。

  (六)以上追缴税费合计1416533.93 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462845.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42.30元、企业所得税907403.3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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