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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08时4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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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明耀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RNTBHX8,法定代表人:巫梦丹):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二稽处〔202422)。

  公告送达内容如下: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腾飞一路25号5栋6楼)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取得19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你公司取得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橘红公司”)开具的1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3121342182,日期2023年12月13日)证实是虚开发票。你公司将上述由橘红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其中1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用于2021年3月至12月、2022年1月至4月和2022年1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少缴了增值税合计1680614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少缴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5732.7元。

  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少缴了教育费附加39439.62元。

  违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少缴了地方教育附加26293.0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赖明燊情况说明,发票抵扣清单,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发票信息截图,银行资金流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2022年度增值税合计168061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2022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65732.7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39439.62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2022年度地方教育附加26293.08元。

  (五)以上追缴税费合计1812079.4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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