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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岩税稽公〔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3日11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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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亿品通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RD7XQ9Q)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岩税稽罚〔2024〕1002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4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腾飞二路3号第2#厂房)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公司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涉及43单报关单,涉及出口销售收入3,522,959.30美元,人民币金额23,705,498.69元,申报免抵退税款3,081,714.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并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取得出口退税的行为属骗取出口退税。

  具体如下:

  (一)2021年10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2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10000360611001,提单号XIA0750605C,报关单号371120210000360613001,提单号XIA0750604C,申报出口销售金额1,076,605.16元,申报免抵退税额139,958.67元。

  (二)2021年11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5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420210000098721001、提单号COSU6317269670,报关单号371120210000464043001、提单号 HHSKE21175610B,报关单号371420210000104783001、提单号 YMLUZ228141453,报关单号371420210000104830001、提单号 YMLUZ228141454,报关单号371120210000482580001、提单号 R228058986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4,979,840.76元,申报免抵退税额647,379.30元。

  (三)2021年12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2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10000533323001、提单号 Z228141822C,报关单号371120210000533808001、提单号 XMNA40573300A,申报出口销售金额967,146.36元,申报免抵退税额 125,729.03元。

  (四)2022年1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018396001,提单号 Z228142245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529,321.78元,申报免抵退税额68,811.83元。

  (五)2022年3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2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093868001、提单号COSU6328977990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21263001、提单号HHXKE22053841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793,736.94元,申报免抵退税额 103,185.8元。

  (六)2022年4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5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420220000026560001、提单号XMNA48720500,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29374001、提单号 HHXKE22055606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29405001、提单号 HHXKE22055605C,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29416001、提单号 HHXKE22055604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130483001、提单号 XMNA53549100A,申报出口销售金额2,709,708.02元,申报免抵退税额352,262.03元。

  (七)2022年6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067722001、提单号 SNLCXMTL000789C,申报出口销售金额526,619.47元,申报免抵退税额68,460.53元。

  (八)2022年10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3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09148001、提单号 HHXKE22147830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09276001、提单号 HHXKE22147830C,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09363001、提单号 HHXKE22147830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1,663,725.20元,申报免抵退税额216,284.28元。

  (九)2022年11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6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848001,提单号 HHXKE22169879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966001、提单号 HHXKE22169862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980001、提单号 HHXKE22169862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987001、提单号 HHXKE22169862C,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59993001、提单号 HHXKE22169879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460006001、提单号 HHXKE22169879C,申报出口销售金额3,490,500.05元,申报免抵退税额453,765.01元。

  (十)2022年12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6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09545001、提单号 HHXKE22185853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09590001、提单号 HHXKE22185853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18795001、提单号 SNLCXMTL005530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18804002、提单号 SNLCXMTL005530B,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18806001、提单号 SNLCXMTL005533A,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18831001、提单号 SNLCXMTL005533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2,649,133.39元,申报免抵退税额344,387.33元。

  (十一)2023年1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42248001,提单号 SNLCXMTL005826A,申报出口销售金额450,432.60元,申报免抵退税额58,556.24元。

  (十二)2023年2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42255001,提单号 SNLCXMTL005826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434,875.63元,申报免抵退税额56,533.83元。

  (十三)2023年3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4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20000542255002,提单号 SNLCXMTL005826B,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2182001,提单号 HHXKE23001893B,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2218001,提单号 HHXKE23001891B,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2250001,提单号 HHXKE23001893A,申报出口销售金额1,725,644.52元,申报免抵退税额224,333.79元。

  (十四)2023年4月,你公司申报出口的4份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02239001,提单号 HHXKE23001891A,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54275002,提单号 HHXKE23029853A,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60409001,提单号 SNLDXMTL000469A,报关单号371120230000066158001,提单号 SNLDXMTL000475B,申报出口销售金额1,708,208.81元,申报免抵退税额222,067.14元。

  经免抵退计算,你公司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以假报出口等手段合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73,345.99元。

  证据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情况说明及相关企业的情况说明及提供的资料,水电结算单,电费分割单及附件,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账薄资料,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海运(货代)提单等备案单证复印件,货代公司出具的证明、货代(船代)公司提供的原始提单复印件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六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规定,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决定依法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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