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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4〕67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9日17时1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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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岭才康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2MA8UW48D1G, 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新丰溪桥巷33号702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4〕47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8月9日对你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新丰溪桥巷33号702室)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6月至12月,你公司在与乌海市海掿再生水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华文鑫建材店、福建易凯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建泉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昌凯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融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得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这7家公司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4份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446434.7元,税额合计82622.5元(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38005741-755、38159995-997,金额合计1692351.5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1692351.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500222160,发票号码:00151012、00151122-123、00151776、00151889、00163189,金额合计2754083.2元,税额合计82622.5元,价税合计2836705.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以上证据资料:走逃失联证明、现场笔录、银行流水、发票开具明细、发票票面信息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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