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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4〕80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0日18时4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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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岩泽轩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2MA8REYFG1M, 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下洋中路148-15号):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4〕66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下洋中路148-15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厦门市国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嘉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天成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38045486-38045487,38045489-38045493,38045495-38045498,金额合计768316.63元,税额合计5549.65元,价税合计773866.28元);为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222160,发票号码01569619-01569620,01660750,金额合计2435253.23元,税额合计50344.77元,价税合计2485598.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以上证据资料有:申报资料、走逃失联证明、现场笔录、银行流水、发票明细、邮寄单、公告送达页面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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