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华翔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2MA8UTMJ408, 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莲东北路3号办公室201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4〕67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莲东北路3号办公室201室)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第一分公司、南安罗东兴田建材经营部、福建新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38005756-38005770,发票代码:035002000104,发票号码:19980732-19980739,金额合计2165306.93元,税额合计693.070元,价税合计21660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以上证据资料有:申报资料、走逃失联证明、现场笔录、银行流水、发票明细、邮寄单、公告送达页面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