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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6日17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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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嘉晟半导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MA34K2UU72,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平在村北环路20号中小微创业园):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4〕85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平在村北环路20号中小微创业园)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3年,你公司对2020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将20840000.00元无尘车间补助申报为应税收入,在管理费用“其他”栏次补充申报17930000.00元厂房装修支出,其中有17012568.8元支出未取得发票且无法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多列支2020年管理费用17012568.8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727626.72元。

  证据资料: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电子账簿资料、发票明细、装修合同,展旺公司账簿资料、纳税申报表、开票明细、装修合同,询问笔录,公安询(讯)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20年企业所得税4727626.72元,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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