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阳辉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TQ2LT62,法定代表人:谢小芳):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黄屋新村南区7号3栋1楼)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黄屋新村南区8号(福建八达吸塑制造有限公司3楼A区))经营,我局从2026年2月12日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你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岩税二稽通〔2026〕23号)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事由: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一、你公司取得的80份由开封兴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发票),具体内容如下:
开票时间: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发票代码:4100204130,发票号码:01205352-61(10张),01205364
-66(3张),01239577-85(9张)01259399-408(10张),01259472-78(7张);发票代码:4100213130,发票号码:03011741-49(9张);发票代码:4100214130,发票号码:00275794-806(13张);发票代码:4100221130,发票号码:
01093710-19(10张),01103746-54(9张)。
发票金额合计:7745370.02元,税额合计:1006897.98元,价税合计8752268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告知你公司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岩税二稽通〔2026〕23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