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辉勇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2MA8UUE2T08,法定代表人:杨海勇):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6〕20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至2026年1月30日对你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街西路115号201室(集群注册))2022年 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5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三明市泰达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60,发票号码:03473624,金额921833.98元、税额27655.02元、价税合计949489.00元);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分公司、南靖拓荆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卓楠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永之欣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雅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了5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2200104,发票号码:05025778-05025785、05025787 -05025792、05025801-05025802、05034713-05034732;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38175323-38175340;金额合计4927157.80元、税额合计11881.20元、价税合计4939039.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21833.98元,税额27655.02元,价税合计949489.00元;虚开5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927157.80元,税额合计11881.20元,价税合计4939039.00元。
证据资料: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5〕73号、86号)、现场笔录、邮政专递寄件及退件凭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及送达回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协查函及相关附件。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21833.98元、税额27655.02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927157.80元、税额合计11881.20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