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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18时1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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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许可事项
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违章种类

项目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一)税务登记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帐簿管理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

1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

14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8

对纳税人偷税的;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1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税务检查

2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票管理

24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8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9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0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

丢失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

擅自损毁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4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5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6

虚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非法代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非法印制发票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票证管理

4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1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2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纳税担保

43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4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税务协助

4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8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十)税务代理

49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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