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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2024年3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15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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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蕉税 告 〔2024〕 3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   07月   01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宁蕉税 委 〔202317

宁德市一元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138******58

郑秀明

 

138******58

 

 

为自然人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2023-08-14

2024-07-31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增值税 个人转让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增值税的5%征收,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教育费附加 按照增值税的3%征收,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增值税的2%征收,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按2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印花税 个人动产买卖不征收印花税,若买卖双方均为非自然人,应征收印花税,税率按万分之三征收,税目为“买卖合同”。优惠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

2

宁蕉税 委 〔202320

宁德龙城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133******11

林永冬

 

133******11

 

 

为自然人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2023-09-01

2024-08-31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增值税 个人转让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增值税的5%征收,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教育费附加 按照增值税的3%征收,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增值税的2%征收,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按2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印花税 个人动产买卖不征收印花税,其他按万分之三征收(除自行申报企业外),税目为“买卖合同”,优惠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

公告日期

20240701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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