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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2024年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08时5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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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蕉税 2024〕 5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4   09   01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宁蕉税 委 〔20242

宁德市车嘉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33******77

陈克贤

 

133******77

 

 

为非增值税纳税人(自然人))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024-07-01

2025-06-30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增值税 委托代征个人二手车转让增值税,税率为3%,目前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5%征收,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额3%,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教育附加 按增值税额2%,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 按据实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购车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印花税 对个人动产买卖不征收印花税,非个人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代征印花税,具体优惠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

公告日期

20240901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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