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普维电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91393603C):
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 通 〔2020〕 40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 通 〔2020〕 40 号)送达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庆清、洪晓颖 联系电话:0593-6816336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 通 〔2020〕 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二稽 通 〔2020〕 40 号
福安市普维电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91393603C):
事由:根据合税二稽协〔2020〕8号协查函,协查案件编号:43401000120071721233。你单位取得安徽宝干商贸有限公司(非正常户)于2015年11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叁份,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3159534-03159535,货物名称:带钢;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3159536,货物名称:圆钢。涉案发票金额合计为256410.27元,税额合计为43589.73元,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收到的上述发票开票方已被证实虚开,责成你公司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该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