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宁德古田胜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宁德古田胜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2MA33FCG79W)
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一稽处〔2021〕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喻亮、黄光 联系电话:0593-2926853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鹤峰北路41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一稽处〔2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一稽处〔2021〕52号
宁德古田胜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2MA33FCG79W)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21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企业2019年无实际经营,对外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2126433,发票金额合计271,961.17元,税额8,158.83,价税合计280,120.00元。
二、 处理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你企业无实际经营,为他人开具上述发票,属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