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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铭鼎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宁税一稽检通〔2022〕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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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宁税一稽检通〔2022〕8号
宁德市铭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1570971167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黄耿、彭志奇等人,自2022年1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