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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广林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5日10时1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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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送达福建广林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广林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2Q1RU60 

  我局于202232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一稽罚〔2022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55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一稽罚〔20222

福建广林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2Q1RU60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生辉路921层 )根据风控移送疑点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曾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三人(车架号分别为LVVDC21B3LD046137LVVDC21B0KD131032LVVDC11B6LD032405)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提供的莆田市步峰汽车有限公司开具给上述三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2.莆田市步峰汽车有限公司账簿凭证资料复印件;

3.你公司开具的低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蕉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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